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仍工作(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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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今天介绍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13个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仍工作(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赔偿标准)

1、以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划分,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3、什么样的条件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有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仍工作(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赔偿标准)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现哪些情形而延续,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条链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5、以变换用人单位的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2)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6、可否用自动延续或期限延长的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7、什么样的情形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3)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仍工作(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赔偿标准)

8、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三条

9、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10、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

当然不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调的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终身制”完全不同,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长远,但长期并不等于“永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样可以解除。

11、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其他劳动合同没有实质上的区别,都是同等适用,唯一不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b.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c.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f.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g.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h.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i.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j.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k.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l.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m.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b.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c.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d.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f.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g.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j.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k.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l.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m.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n.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2、连续订立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只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无论与劳动者连续签订几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发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需要。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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