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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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对民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民法的领域特别广,基本上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为常见的莫过于处分行为,那么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

  1、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台湾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其所称法律行为,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又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其所称让与合意,系物权让与合意(物权契约)而言。

  2、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二、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不同点

  (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这种分类。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二者是按照财产行为中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进行的分类。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是处分行为。需要具备处分权为要件。

  负担行为是直接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需要经义务人的义务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关系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两者之间各自分离,故应就各该行为本身判断其是否成立或有效。例如,甲出卖乙之A、B二书于丙,并将该二书交付于丙。此时,其买卖契约有效,因买卖契约系负担行为,不以出卖人为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为必要,出售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仍属有效。就物权行为言,因直接涉及所有权的变动,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就AB二书言,甲均属无权处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自始至终有效。

  以上就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的信息,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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