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区别在哪(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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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出借人不在同一个地方,这借款官司在哪个法院打?|林教头谈民间借贷004

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兴盛”导致了众多的问题,比如高利贷、套路贷,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如非法集资、刑事诈骗等等。为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发过很多的司法文件来规范,立意虽好,但太过频繁乃至前后不一的修改难免有“朝令夕改”的嫌疑,令普通老百姓无所适从。

以前听说民间借贷的利息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是合法的,但是后来又听说不超过3分就是合法的。这两天最高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超过15.4%年息(月息不到1分3)都是违法的,这是真的吗?还有一个什么不能超过LPR的四倍的规定,这LPR是什么意思?难道是要老婆认(LPR)的四倍才有效吗?

这都说明老百姓确实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风险、运用等等还是缺少最新的认识的,林教头普法这次推出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民间借贷这一系列法律问题。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会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

今天第四题:借款人和出借人不在同一个地方,这借款官司在哪个法院打? |林冰律师将从四个步骤来阐述。

第一步、看看有没有特别的约定,是在法院打官司还是在仲裁委仲裁,这是有区别的。

第二步、在法院打官司原则首选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讲究。

第三步、如果不想在被告地的法院打官司,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打官司,但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更有讲究。

第四步、为了避免麻烦,其实写借条的时候是可以约定打官司的法院的,当然这种约定是有限制的。

最后、林教头普法平台提供一个规范的借条给大家。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区别在哪(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

今天林冰律师来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面粗体字条文是律师、法官一看就懂,但是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就看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因为律师、法官在看这个条文的时候,脑袋里面会自动提前生成一些前提知识:

这个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法院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官司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如约定了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依法推定,如果不能依法推定,则按照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还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则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等。写到这里,老百姓还是不太明白,那么关于民间借贷官司如何来确定管辖,我还是分几步来给大家做个普法,你按照我说的步骤一步步来确定就可以了。

第一步、看看有没有特别的约定,是在法院打官司还是在仲裁委仲裁,这是有区别的。

当事人在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民事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去法院打官司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有效仲裁条款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两种方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解决争议的合法方式。但是两种方法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具体只说几个重要的方面:

1、管辖的前提条件不同。要去仲裁委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条款),条款要表明表述双方是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机关要明确,比如深圳市仲裁委)。而普通的民事官司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但如果是民事官司就要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甚至可以通过再审来申诉。

所以,在一些民间借贷协议或借据等上面会有如下的约定:因本次借款发生的纠纷双方自愿选择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处理。如果你的借款协议或借据有这个一个仲裁的约定,那么就不能去人民法院打官司了,只能去这个约定的仲裁委进行仲裁。

因此,第一步是排除看是不是有仲裁条款,而实际上民间借贷超过九成没有约定仲裁,都是要去法院打官司的,故在排除了第一步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来看看的第二步。

第二步、在法院打官司原则首选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讲究。

法律代表的是公平,因此一般的民事案件确定归哪个法院管辖,实际上有个底层的逻辑存在,就是公平去平衡原被告双方。大家知道,打官司是有原被告的,而且一定是原告发起诉讼的,所以原告在发起诉讼之前,一定会先准备材料,甚至提前挖坑,提前布局,选择对他最有利的条件(也包括起诉的法院)来进行。因此法律为了平衡这种形式上对被告不公平的情况,就对原告选择法院进行了一些限制,其中对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差不多百分百了)规定了首选的就是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就必须首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打官司,这样看起来就有利于被告的被动准备了,也对被告是公平的。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如果你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就是首选,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样就可能就会需要去异地进行诉讼,这对原告来说就增加了麻烦和成本。而还会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告可能有多个,或者有被告户籍登记在一个地方(比如广州户口),但经常住在另外一个地方(比如在深圳常住),那么如何来确定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可以确定法院管辖的地方)呢?这也有讲究。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作为原告是可以有权选择的。

考虑到去被告所在地对异地的原告会增加成本,难道就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吗?有的,看第三步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区别在哪(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

第三步、如果不想在被告地的法院打官司,还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打官司,但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更有讲究。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实际也是一种合同,因此如果你不想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法律还是允许你在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诉讼的。但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呢?这次司法解释就规定如下“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时,问题来了,什么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民间借贷案件,因为双方争议的对象是给付货币,法律规定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有不同的规定的,一般有两种情况: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都可能是接受货币所在地。

我们分析如下:当双方当事人存在对借款是否出借、借出多少等事实上产生争议时,则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当双方当事人对民间借贷涉及的借款或利息是否归还、归还多少等事实上产生争议时,则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大部分情况下,民间借贷诉讼是因为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而发生,因此可以理解为借款人接受货币,因此借款人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但当真的存在原告和被告分别在天南海北的时候,为了节省诉讼成本,一个好的律师来提前为你选择法院管辖的依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真的很重要。

从上面三步可以看出,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在哪个法院管辖都有这么多讲究,那为什么不提前未雨绸缪,在借据上就花钱请一个好的律师来为你做好预防呢?看第四步

第四步、为了避免麻烦,其实写借条的时候是可以约定打官司的法院的,当然这种约定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与上面五个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注意,一定不要约定一个超过上面五个地点的为合同管辖地哟。我们推荐几个作为参考:借款人的住所地,出借人的住所地,出借款项交付地,汇款地、转账地,利息收取地,合同签订地等等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地点。

其实,看完这四步还是挺不容易记住的,因此林教头普法平台提供一个规范的借据给大家参考,不需要的可以不要付费打开。知识点我已经普及完毕。

最后、林教头普法平台提供一个规范的借条给大家。

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当事人存在借贷和借款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这些凭证如果没有明确写上债权人的名字,确实会给不良欠款人提供可乘之机,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所以林教头告诉大家在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不仅要对债权凭证的内容认真核实,而且也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保存好相关的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甚至不得不打官司。为防止产生争议和损失,林教头普法提供一个规范的含有管辖权条款的借条给大家参考。具体看我昨天的文章,在昨天的借据上记得加上这句话(二选一):

约定管辖: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用)

约定管辖:如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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