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里面的三期是指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经鉴定机构出具“三期鉴定”结论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之一。具体的介绍如下:
1、误工费。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残疾继续旷工的,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滞纳金。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考被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2、护理费。
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时间长短来确定的。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者为协助治疗或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受害者补充营养的实际需要确定。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39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