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经过多方权衡会将房产留给子女,但因房屋有贷款等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到子女名下,那一方能否撤销赠与呢?
来看案例:
2005年 陆某购买上海市松江区某处房屋,房屋登记在陆某一人名下
2007年 陆某与倪某登记结婚
2008年 婚生子陆小某出生
2010年 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财产处理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上海市松江区某处,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陆小某的名字……
但因为男方未配合加名的事宜,2010年6月3日,陆小某诉至法院,后与陆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一、陆某和陆小某于2010年8月3日之前一起去办理将陆小某名字加入产权证的手续;办理此手续产生的费用各半承担;二、陆小某自愿撤诉;……”
后陆小某就松江区房屋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陆某与倪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关于系争房屋的处理又构成向陆小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第三人条款并非在陆某与陆小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因此,陆某所谓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陆小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某履行相应义务,即陆某应当配合陆小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为陆小某、陆某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法院判决:上海市松江区某处房屋登记为陆小某、陆某按份共有,其中陆小某、陆某各享有50%的份额。
离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多项事宜,一方可能会为了争取抚养权,放弃部分财产或将财产给到子女,如果允许另一方任意反悔,那将破坏协议的整体性,在离婚时别耍小心眼,毕竟是亲生子女,给就给了,别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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