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一、《解释》修订的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该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同时,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解释》亟需进行相应修订完善,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启动《解释》修订工作,前后历时4年多时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解释》。

修订发布《解释》意义重大。修订《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现实要求。《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二、《解释》修订的原则

1.坚持继承发展,适应实践需要。《解释》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坚持《2013年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处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2.严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3.突出问题导向,破解司法难题。《解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法律适用。

4.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解释》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如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惩处,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既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二)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用销售保健食品诈骗财物的现象较为突出。该类行为性质恶劣,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违法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此,《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0日

法释〔202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的;

  (五)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38264.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28日 06:23:29
下一篇 2025年11月28日 06:23:35

相关推荐

  • 江西律师(江西律师熊昕)

    江西律师“伪证案”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12月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撤回对熊昕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这项刑事裁定是基于事实证据所作出,这是对法律和事实尊重,这个判决有利于让社会大众看到司法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政府社会公信力,更好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事情回顾:…

    2026年10月11日
    300
  •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简单介绍

    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公司有责任吗? 上班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有没有责任,主要是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员工主要责任的,老板就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谁负责: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这也算作工伤,所以作为老板来说也是要负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

    2026年10月11日
    100
  • 什么是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事责任 是民 法规 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②主要是财产责任; 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另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等等。 《 民法典 》第一…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急用(急用钱)

    今天急用钱 怎样可以快速借到 如果大家有急用钱的需求,从哪儿能借到钱呢?其实有一些办法可以解决问题。第一个是和亲戚朋友开口借钱;第二个是通过银行贷款,但申请流程比较复杂,申请时间较长。第三个是通过互联网信贷平台,凭借信用来申请信用贷款,优点是个人线上申请就可以,申请到账都比较方便。 这里提示大家,信…

    2026年10月11日
    800
  • 民法典无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解析)

    无限按份责任 有限按份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

    2026年10月11日
    100
  • 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法考总结)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口诀?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四…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三包条例(国家三包条例)

    三包指的是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国家三包法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

    2026年10月10日
    100
  •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 )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

    2026年10月10日
    000
  • 2022年电动车新规定(2022年电动车上牌政策最新消息)

    2022年电动车新规定 2022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1、按照道交法,非机动车应当在交通部门登记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即需要办理上牌业务。 2、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符合新国标标准。时速不得超过25km,蓄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v,必须带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机功率不能大于400W。 3、电动车上路需要靠右行…

    2026年10月10日
    200
  • 民法典热(民法典热点问题解读ppt)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你知道哪些热门民法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民法典的诞生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意味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加健全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意味着我们有了更加锐利的法律武器来解决和处理发展不平衡、不…

    2026年10月10日
    000
  • 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判断题对错怎么记住)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是民事归则原则的一个种类? 解析:对于过错推定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隶属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一种分支,有一定的争议。 如果你看的教科书认为是三元制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推定就是过错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反之,如果是四元制的教科书就肯定了过错推定是一种…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开车撞死人怎么判刑(开车撞死人判刑案例)

    开车意外撞死人怎么判刑 开车意外撞死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后果而定,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有几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死亡一人,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公司法人的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子女)

    公司法人主要负责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赔偿的民事责任; 3、代表公司承担行政处罚或处分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民法典疫苗(民法典疫苗多少条)

    学校强制未成年打新冠疫苗是否合法 违法,疫苗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公民,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的简单介绍

    出租车事故赔偿案例 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承担如下: 1、客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客运出租车由司机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的事件(宪法民法典事件)

    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广州首案具体是怎样的? 1月4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判决黄某某赔偿9万多元。该案作为民法典施行后宣判的首个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一、事件回顾 2019年5月26日,庾婆婆在自己的小区楼下散步,突然间从高楼抛下来一瓶矿泉水,这致使老婆婆吓到摔倒了。之后被…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2026年10月10日
    300
  • 民法典系(民法典与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侵权行为主要责任方式有哪些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民法典责任承担(民法典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一、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二、根据违约情形采取补救措施; 三、按照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2026年10月10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