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处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一个新难题。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登记所取得的共同股份的分割,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如何分割及股份价值如何确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红塔区法院通过审判实践,作了分析归纳,认为应以3种方式对夫妻共同股份进行分割:
一、夫妻之间股份的直接转让。即将共同股份部份或全部分给非公司股东一方。
这种方法可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按《公司法》的规定,须具备3个条件:
(一)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作为分得股份的夫妻一方须具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二、作价补偿。
即将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股权仍属原持股人所有。
三、拍卖分割。
即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将应分割的股份拍卖后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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