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管中心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沪府发[1997]23、24号文《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股达到《公司法》规定期限,符合条件的,其股份可以在经批准场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2004年11月25日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产权交易市场托管。本市的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产权交易的程序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2004年12月13日沪发改所[2004]00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涉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年集中向市工商局办理备案”;
第三条“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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