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指出,当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能够同时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例如,在2017年11月6日,林某公司的员工张某在上班的途中,驾驶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张某伤残,经济损失高达20余万元,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张某由于工伤保险获得了赔偿,但是之后,张某又向轿车司机李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
最终的结果是张某可以在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车主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项目表
1、重复赔偿的项目(不能双赔)
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费用、丧葬费等。
2、兼得赔偿项目(双赔)
①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3、专属赔偿项目(双赔)
①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交通事故: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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