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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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历次起草民法都着重物权编章的笔墨,物权法也伴随民法典的拟定而经历了三次起草。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我国曾多次起草民法典的所有权编。

  第一次起草民法所有权编是在1954年至1958年。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开始起草民法典,其中所有权篇由所有权、信托、保险、结算起草小组负责,他们于1956年初开始草拟条文,至1957年3月,共修改了七次,形成八部稿。1956年4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最初稿和第一次草稿、第二次草稿,1956年5月12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三稿)》。1956年6月5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四稿)》。1956年8月20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f第五次草稿)》。1957年1月7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六次草稿)》。1957年1月2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七次草稿)》。

  第二次起草是在1962年9月至l96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织专门班子起草民法。1962年9月21日民法研究小组成立,1963年6月8日拟出民法草稿第一、二部分。1963年7月9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总则篇和财产的所有关系篇。1964年6月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其中第一篇总则,第二篇财产的所有,第三篇财产的流转。1964年7月1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其中第二编为财产的所有,共四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国家财产,第三章集体财产,第四章个人财产,计39条,该稿删去了1964年6月1日试拟稿第三篇中的第六章家庭财产关系。

  第三次起草是1979年10月24日至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起草民法。民法起草小组于1980年8月15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编为财产所有权。1981年4月10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r征求意见二稿)》,第二编为财产所有权。1981年7月3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第三编为财产所有权。1982年5月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三编为财产所有权。共六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国家财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第四章个人财产所有权,第五章共有。第六章相邻关系,计61条。1982年6月3日法制委员会撤销了民法起草小组。

  第四次起草是2000年至2007年3月。市场经济离不开物权法,合同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就着手起草物权法。按照工作安排,2000年拟出《物权法草稿》。2001年决定起草民法典,遂将物权法纳为其中的一编。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第二编为物权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没有再直接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进程,而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l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200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6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并定将这部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一部法律草案,创出立法之最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巩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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