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设立遗嘱可由律师代书或者见证,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2、形式要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律师代书不是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律师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律师作为见证人时,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是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代书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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