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闲置土地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了国家土地的一个使用权之后,未经过国家的允许,在土地上建设却超过预期,没有建设好,就不再管,使土地闲置。得不到利用,对于这种对资源的浪费行为,国家有了什么举措呢,是颁布了在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一下法律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梳理,大家应该都清楚了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内容,它包括了对闲置土地的一个界定,规定了几种情形。还有是对闲置土地具体的处理办法,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土地要爱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按规定用地,保护好我们的土地。在具体的实施中,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去咨询当地政府。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20307.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05:43:32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05:43:46

相关推荐

  • 二手房中介费标准(二手房中介费怎么收取)

    二手房中介费标准是什么?近一两年政策有所调整,现在只要明码标价,根据发改委等规定都是合理的。从各个城市来看,收费基本集中在2%到2.7%之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说说二手房中介费怎么收取的吧。 二手房中介费标准(二手房中介费怎么收取) 中介收费标准: 1、中介费: 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 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 …

    2025年2月10日
    900
  • 二手房中介费标准(靠谱的房产中介怎么选择)

    二手房中介费标准?二手房买卖中经常会涉及到中介费,目前我国二手房中介费收费区间一般是0.8~3%,很多情况下都有砍价的余地,给大家一个标准:给1个点略少,2个点略贵,3个点太傻。中介费最好不要一次性给完,避免自己处于被动。那靠谱的房产中介怎么选择?下面普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买卖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

    2025年2月10日
    600
  • 二房东转租合法吗,二房东转租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房东转租合法吗?随着“疏解整顿促提升的”力度的加大,一时之间大兴等地的房屋租赁市场喜获丰收,小编的一个朋友小周就从二房东手里租了一个一居室。非常有法律意识的小编赶紧问小周,大房东是否知道二房东转租的事情,答案还算圆满,房东同意二房东转租。那二房东转租注意事项有哪些?二房东转租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前要注意什么: 1、首先应征得出租人同意的…

    2025年2月10日
    900
  •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方法(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办法)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方法?买卖双方在房产中介的居间下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经三方签章确认后生效为定金协议,适用于定金罚则。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没收其定金;卖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方法的问题,下面鱼爪法律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方法,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办法? 1、协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

    2025年2月10日
    700
  •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是什么?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卖方提高房价拒绝履行原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办理贷款手续,进而无法履行合同。另一部分原因是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者购房款等等。还有一些是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

    2025年2月10日
    600
  •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起诉)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法律虽规定房产过户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税务部门对各类税种及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确定税费承担人。那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起诉? 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起诉?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

    2025年2月10日
    700
  • 二建法律法规您知晓多少?

    距离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卓越索学教育为考生收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真题,并附上了详细的答案分析,希望对二级建造师考生有所帮助今天是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最后一天为了方便您检查答案和评估分数,小编及时分享了2022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践》第二批真实问题和参考答案有很多候选人留言说他们想要所有科目的完整版本的真实问题…

    2025年2月10日
    800
  • 房产纠纷之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制定相关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没有按照法定的征地程序实施,农民必须特别注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诸多矛盾,这一直是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程序共有13个步骤,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土流网络投资合作——土流网络最近,搜狐网络济宁小化妆相关部门了解: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5年2月10日
    800
  • 拆迁赔偿法律咨询找哪家好?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对拆迁的法律咨询法院能否查封欠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是重新安置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赔偿损失的法律知芒网律师事务所以具有近20年拆迁权利保护经验的高级律师为核心,旨在为全国拆迁人员提供房屋拆迁法律咨询的专业拆迁律师服务,坚持法律信任法庭的实践理念,为企业主的拆迁权利保护提供专业的法…

    2025年2月10日
    1200
  • 二房东的合同法律认可吗?

    二房东的合同法律认可吗? 1.如果第二个房东与你签订了合同,那么第二个房东应该有转租权,或者房屋所有人事后承认,否则你和第二个房东的租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许多装修发现第二个房东未经第一手同意,然后合同无效,损失无法承受你必须问清楚这所出租的房子前面有多少手,因为每次转租都必须得到每个前手的同意所以我建议不要找关系复杂、转租手多的出租屋此外,可能还有其他问题,…

    2025年2月10日
    700
  • 房产纠纷:小产权房子能买吗受法律保护吗?

    房产纠纷:小产权房子能买吗受法律保护吗?绿色房屋在国土资源局有档案,包括现在的红色房屋,在房地产登记处和国土资源局有档案,如果你买了绿色房屋,绿色和房地产红色受法律保护,产权转让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去法院起诉,如房东把房子转让给你,他想起诉你,房子以我的名义登记,我现在想收回房子,对不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导案件,法律判决受到实收法律的保护,即转让…

    2025年2月10日
    700
  • 房产纠纷: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房产纠纷: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说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即使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闲置,也无法收回当然,这个前提是依法取得的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收回比如建房不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耕地不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建房,这些都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宅基地买卖合同的出现也是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相互转让更加规范合理,避免土地纠纷。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

    2025年2月10日
    800
  • 业主怎样可以不交物业费?

    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情形,是仅限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事项、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尽职尽责的为小区内的业主提供服务的,此时小区内的每一个业主,都是需要及时的缴纳物业费的。 一、业主怎样可以不交物业费?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房产纠纷 2025年2月10日
    900
  • 业主如何解除装修合同的?

    业主可以跟装修公司协商,解除装修合同,也可以请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再解除装修合同,若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矛盾,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装修合同。 一、业主如何解除装修合同的?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各退一步。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一种民间社会机…

    房产纠纷 2025年2月10日
    600
  • 房产证最多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没有个数限制。在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时候,购房合同上可以签名的个数是无限制的,想要把自己亲朋好友的名字加上去都可以。而房产证也是一样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是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在法律上即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就没有个数限制。 一、房产证最多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一般来说,相关部门对于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没有个数限制的,所以,在…

    房产纠纷 2025年2月10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