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没有房产证,办理户口登记分为两种情况:
一、所购房屋已交付使用,且经区公安分局编列正规门牌号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购房合同》,贷款购买一并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5、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
二、所购房屋未入住,且没有房产证的,暂时不可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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