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内容(新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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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内容(新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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