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范围包括警告还有罚款,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处罚,那么就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不过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或者是对当事人处的罚款数额比较大,当事人都是可以要求听证的,或者是直接对当事人的许可证进行暂扣或者吊销,最严重的就是对当事人处拘留。
一、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范围包括什么?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范围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还有: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停;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是怎样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因此,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范围就包含了从最轻的处罚警告,到最终的处罚,行政拘留等等几种类型,在警告和罚款这样的处罚中,如果只是罚款的数额比较小,那么当事人是不能够要求听证的,如果这个罚款的数额比较大,那么当事人他在作出了罚款的责任承担之后,是可以要求进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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