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解读(关于工伤赔偿标准)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 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等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并调整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四)工伤康复确认;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六)旧伤复发确认;

  (七)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三)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四)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已经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按照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未构成伤残等级,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的,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的,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包括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至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由省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17780.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27日 22:43:32
下一篇 2025年11月27日 22:43:35

相关推荐

  • 劝酒民法典(劝酒民法典最新承担哪些责任)

    劝酒犯法吗? 根据相关规定,酒桌上的劝酒导致下列四种情形,可能触犯法律: 1、强迫性劝酒,劝酒者通过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对方已经醉酒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还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不能喝酒还继续劝其喝酒,例如,明知对方身体有不能饮酒疾病的; 3、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饮酒者失去自…

    2026年10月11日
    100
  • 咨询民法典(民法典在线咨询)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教师猥亵学生的简单介绍

    教师猥亵幼女判刑校长承担什么责任 教师因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形,幼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长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教师猥亵学生案,教育部门、学校究…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举例)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四种: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江西律师(江西律师熊昕)

    江西律师“伪证案”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12月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撤回对熊昕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这项刑事裁定是基于事实证据所作出,这是对法律和事实尊重,这个判决有利于让社会大众看到司法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政府社会公信力,更好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事情回顾:…

    2026年10月11日
    300
  •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简单介绍

    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公司有责任吗? 上班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有没有责任,主要是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员工主要责任的,老板就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谁负责: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这也算作工伤,所以作为老板来说也是要负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

    2026年10月11日
    100
  • 什么是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事责任 是民 法规 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②主要是财产责任; 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另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等等。 《 民法典 》第一…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急用(急用钱)

    今天急用钱 怎样可以快速借到 如果大家有急用钱的需求,从哪儿能借到钱呢?其实有一些办法可以解决问题。第一个是和亲戚朋友开口借钱;第二个是通过银行贷款,但申请流程比较复杂,申请时间较长。第三个是通过互联网信贷平台,凭借信用来申请信用贷款,优点是个人线上申请就可以,申请到账都比较方便。 这里提示大家,信…

    2026年10月11日
    800
  • 民法典无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解析)

    无限按份责任 有限按份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

    2026年10月11日
    100
  • 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法考总结)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口诀?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四…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三包条例(国家三包条例)

    三包指的是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国家三包法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

    2026年10月10日
    100
  •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 )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热(民法典热点问题解读ppt)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你知道哪些热门民法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民法典的诞生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意味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加健全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意味着我们有了更加锐利的法律武器来解决和处理发展不平衡、不…

    2026年10月10日
    000
  • 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判断题对错怎么记住)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是民事归则原则的一个种类? 解析:对于过错推定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隶属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一种分支,有一定的争议。 如果你看的教科书认为是三元制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推定就是过错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反之,如果是四元制的教科书就肯定了过错推定是一种…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开车撞死人怎么判刑(开车撞死人判刑案例)

    开车意外撞死人怎么判刑 开车意外撞死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后果而定,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有几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死亡一人,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公司法人的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子女)

    公司法人主要负责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赔偿的民事责任; 3、代表公司承担行政处罚或处分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民法典疫苗(民法典疫苗多少条)

    学校强制未成年打新冠疫苗是否合法 违法,疫苗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公民,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的简单介绍

    出租车事故赔偿案例 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承担如下: 1、客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客运出租车由司机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的事件(宪法民法典事件)

    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广州首案具体是怎样的? 1月4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判决黄某某赔偿9万多元。该案作为民法典施行后宣判的首个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一、事件回顾 2019年5月26日,庾婆婆在自己的小区楼下散步,突然间从高楼抛下来一瓶矿泉水,这致使老婆婆吓到摔倒了。之后被…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2026年10月10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