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离婚案件不能进行特别授权,特殊授权需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事项中注明受托权限为全权委托(或特殊授权),并详细列出特殊授权的权利类型。
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其是属于人身关系问题的案件,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亦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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