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落户时,房屋没有房产证的,需要提供经房管局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管局出具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使用。
办理户口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
2、购房发票或《房地产企业预售款收据》。
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时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
房屋经区公安分局编列正规门牌号码的,可凭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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