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风险。如果是设计人设计出来的商标并且经过交易由使用者购得使用,那么该商标侵权就完全符合商标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此时设计师与使用者应共同承担该侵权的不利后果。
有风险。如果是设计人设计出来的商标并且经过交易由使用者购得使用,那么该商标侵权就完全符合商标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此时设计师与使用者应共同承担该侵权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09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