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8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全椒县**机械公司改制为全椒县**有限公司,经职工大会选举,赵*祥(另案处理)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7月农机有限公司进一步改制,实行公转民营,由赵*祥和三被告承债经营,于2001年5月成立**有限公司,其中赵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至2001年8月30日,赵仍是农机有限公司的留守负责人,**公司的财会人员也是农机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柳某任出纳会计,四人最终合意将**公司的费用转移到农机有限公司报销,通过此种手段共侵占金额9.4万余元。另查明,柳某等三被告均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与全椒县**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孙某、朱某伙同赵*祥,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9.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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