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搭乘同村村民的摩托车前去做工,在半途遭遇车祸,由于车主未能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被破坏,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事故认定。后村民向肇事车主追偿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受各项损失共计项损失29000.94元。2011年9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5237.2元,两肇事车主交强险范围外各承担50%的责任。
2011年5月4日,原告曾*秋搭乘被告**通摩托车前去做工,途径一山坡时与被告张-君驾面的车发生刮碰,导致原告曾*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均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发现场被破坏,无法做出事故认定。原告曾*秋向两车主追偿无果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受各项损失共计项损失29000.9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通和被告张-君在途经山坡时,由于路况特殊,两被告疏于注意交通安全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曾*秋受伤的事实。两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未划分事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被告刘*通、张-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君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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