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晚11时许,武X在郑上路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违章驾驶,与史某驾驶的、车主为荆小五的豫A-F6X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相撞发生连环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武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荆小五于将武X、郑州市人事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X、郑州市人事局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共计6760元。
而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92038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武X借用单位车辆,郑州市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豫A-F6X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武X理应赔偿原告豫A-F6X号车辆受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郑州市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92038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应对被告武X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网律师网搜集整理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03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