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处罚的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里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而不能将其扩大理解为包括作为民事处理甚至刑事处理的证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任务的行政性法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明确对交通行为的管理以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没有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那样作出专门规定,而是统一归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同样,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刑事犯罪,也应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
2、从反面看,如果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扩大到作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控罪证据,那么,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无法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的证据效力,结果将会导致交通肇事案件的罪与非罪以及罪轻与罪重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说了算,而法院却丧失了其最终司法裁判权。特别是在当前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做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有些地区(如合肥市)法院对因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结果导致当事人虽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但却没有任何司法救济途径,使《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了划分事故责任的最终结论,也行为使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失去了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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