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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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会在审理刑事案件后,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刑?

1、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同时满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观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管是证券交易所、还是期货交易所等,都不得利用自己知晓的未公开的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否则一旦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是多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那么就有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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