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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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立案时间规定

再审申请的立案时间是三个月之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零四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四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为加强审判监督,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 申诉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再审申请书 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 二审 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 证据 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 证人 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 刑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 刑罚 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 财产分割 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 2年)

刑事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

刑事再审申请立案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提出抗诉。比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该提出抗诉;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无罪或者无罪的应该提出抗诉;对重罪适用刑罚,对重罪适用轻罪,明显不适当的应该提出抗诉;对犯罪认定错误的,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该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超过6个月

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超过6个月,当事人有个申请再审的期限,如果当事人超过再审期限而想要申请再审的话,可以有以下两种途径:

1、向法院申诉;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上两种方法是不受再审提起期限的限制的。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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