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职权禁止有关部门解救妇女儿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通风报信,可以按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认定这项罪名以后,需要对行为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了这个罪的人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该行为十分轻微的,则是拘留。聚众阻碍是指那些有计划地来组织这个行为,而不是无意的进行。虽然这个行为被判定是聚众性犯罪,但是并不是参加了这个行为的人都犯了这个罪,一般来说是主要的规划该行动的人才会犯这个罪。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
利用职务便利,禁止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认定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这项罪名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有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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