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职工年休假工资(有关年休假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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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咨询称其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一直没有休年假,单位也没有给予他任何补偿。李先生问,员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针对李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为职工安排年休假,但应当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作为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以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求职工同意,并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并书面提出,则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求职工同意,并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如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并书面提出,则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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