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另订合同的何种情况于对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 两份合同 对价款的约定不一,应以那份合同为结算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另订合同的何种情况于对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
两份合同 对价款的约定不一,应以那份合同为结算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该规定在法律分类上为禁止性规范,如果违反则为无效。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实质性的内容主要是指工期、质量、造价。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及另行订立的协议是否涉及设计变更等情况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订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 , 工程款的结算应以中标合同为准。虽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是另行订立的协议 ,中标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备案,但因这种协议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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