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承包方在起诉前是否必须对工程款进行审价 不需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和理由,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没有将工程款鉴定或咨询报告作为起诉的受理条件; 2、
承包方在起诉前是否必须对工程款进行审价
不需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和理由,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没有将工程款鉴定或咨询报告作为起诉的受理条件;
2、一方的事先审价大多不为对方认可。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审价报告往往遭到对方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查清事实的需要,根据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鉴定人鉴定。经质证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现行司法解释也规定,能不鉴定的则不鉴定,确需鉴定的也尽可能在争议的范围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鉴定”的审慎态度。
虽然这样,但并不妨碍一方或双方由于把握事实的需要,在起诉前单独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价。
工程建筑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90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