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的3大典型案例(关于专利侵权的3大典型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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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

一、因专利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专利转让、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等产生的纠纷;

三、因履行专利相关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四、因专利诉讼中的管辖、证据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关于专利侵权的3大典型案例(关于专利侵权的3大典型案例有哪些)

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如下:

1、白云机场海关“龙腾行动2020”查办快件渠道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2020年1月,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在一票以货样广告品A形式申报出口的快件中查获侵犯“HUAWEI及图形”商标权的手机保护套600个。2020年该关在快件渠道查获侵权案件169批。该案是海关在快件渠道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从化海关“龙腾行动2020”查办“哈雷”牌防疫医疗物资侵权系列案。该案是海关在防疫期间全面加强出口防疫医疗物资知识产权保护,对关区出口防疫物资企业实施“摸底调研-政策宣讲-协助备案-打击侵权”的全链条服务取得良好成效的典型案例。

2、大铲海关“净网行动”水上中途监管查办侵权鞋类案。2020年10月,大铲海关在一批拟通过中国香港转运出口货物中查获侵犯“FILA”等知名运动品牌的鞋类2.4万双。该案是近年来在中途监管环节查获的首宗侵权案件。

3、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龙腾行动2020”查办“跨境电商B2B出口”侵权案。2020年9月,禅城办事处关员在出口跨境电商商品中查获2104双(件)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运动鞋和服装。该案是首次在跨境电商B2B出口渠道查获的侵权案,是海关规范新型贸易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成果。

4、南沙海关“龙腾行动2020”查获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权卫生巾案。2020年10月,南沙海关在出口货物中查获侵犯“nana”商标权的卫生巾57.1万片。该案是多部门协同执法有效防范侵权货物口岸漂移的典型案例。

5、广州邮局海关“蓝网行动”应用高科技手段精准拦截批量寄递侵权物品案。2020年10月,广州邮局海关借助信息系统查获侵权邮件36批,后续陆续再截获侵权邮件150批。该案是加强“智慧海关”建设打击邮递渠道侵权行为的重要成果,2020年累计截获涉嫌侵权包裹2445批。

知识产权的例子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1、侵害驰名商标案

案情:路易威登马利蒂是世界著名奢侈品公司,经营箱包、皮革制品、服装、鞋、化妆品、香水、钟表、饰件等各类高档商品。注册商标曾被中国司法机关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涉案两家市场是本市较大的百货批发和零售地。

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2年在两家市场内公证购买了多个侵害涉案商标的商品(箱包、皮革制品等)并书面函告市场。2013年又从两大市场内购买到了多个侵权商品,其中大部分商铺系重复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两市场停止侵权、分别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6万元和9万元。

路易威登马利蒂向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市场分别主动将赔偿数额增加到10万余元和14万余元。

法院还积极协助市场管理者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促使市场管理者修改与市场所有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将侵权商户的违约金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典型意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把握损害赔偿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天津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态度。

通过诉讼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遏止了涉案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蔓延,特别是使市场管理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章立制,依法规范市场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柏某2002年注册成立了一家五金轴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和轴承产品。柏某自2007年以来,在没有获得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山东等地低价购买假冒的SKF、NSK等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

在其租赁的库房内将部分假冒轴承销售给他人。其间,柏某还利用激光打码机、热熔胶枪和胶片模板等工具将部分国产轴承改制成SKF和NSK等商标,假冒进口轴承对外销售。后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12日将柏某抓获,当场在其仓库中查扣了假冒SKF、NSK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

经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轴承产品统计和核算,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为:在《扣押清单》中注明的1277条扣押轴承记录中,963条记录涉及65106套轴承的购入价格合计2259859.22元,销售价格合计为3082107元。

16条扣押记录涉及690套轴承的购入价格合计45130元,该部分销售价格认定为49643元。销售价格共计为313175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案缴假冒进口轴承产品及制假工具等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轴承,销售价格共计313万余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存储的假冒进口轴承产品被及时依法查扣,销售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柏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还能够缴纳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判决,依法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发挥了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

专利法案例

1,可以。在专利被授权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如果乙厂早在98年就投入生产,可以以因使用公开而使得该专利不具新颖性为由无效该专利。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不符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行,可以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

3,不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合法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即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有效期是10年,实用新型;

5,甲厂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6,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则看乙厂所获非法利益;而从题目中来看以上两者均难确定,则应当以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Y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Y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34256.1,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最初的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某,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 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3月14日。刘某在充分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自主研究设计出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原专利权人为尽快将本专利技术产业化,先将本专利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后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并约定自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切相关权利均由原告享有,除此之外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专利技术。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现为有效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笫十一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公布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同时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其从属权利要求2公开的是“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补充为“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对上述权利要求作了充分说明,并给出了较佳实施例,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完本专利文件后,均能将本专利付诸实施。本专利公开的该新型防火隔热卷帘,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使用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成本较低的优点,广泛用于商场、宾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

本专利自原告实施以后,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成为不法者仿冒侵权的对象。原告发现,自本专利产品推出之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大量侵犯本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或者专门提供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半成品。

原告为此专门在2001年7月14日的《人民公安报》第4版上刊登了《律师声明》,声明本专利权有效,奉劝一切侵权者停止侵权。被告是一家专门生产陶瓷纤维制品的公司,具有生产本专利产品的条件。自本专利公告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为逃脱侵权责任,专门为专利产成品生产、销售半成品。

被告向许多用户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其所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包括着色玻璃纤维布、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辐射贴铝箔防火布,防火毯中间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然后再由用户根据需要用薄钢带和螺钉或等同方式连接在一起使用。可见被告不顾专利权人的声明,为追求非法利润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具有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其生产销售的半成品专门是为制造专利产品之用。

被告具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半产品后直接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提供半成品,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此外,被告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上述故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所必须的半成品及用户利用被告提供的专门的半成品制成专利成品后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专利侵权,侵犯了本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专利经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一方面挤占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被告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同时还进行大肆宣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原告造成无可估量、无法弥补的的无形损害,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停止宣传、散发样本等许诺销售行为;二、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三、在《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经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D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北京D公司)辩称:

一、原告不能证明我公司是专利侵权。原告的9至12份侵权证据材料都不能证明我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我公司“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实际上缺少的技术特征还不止这两项。原告以间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将法院封存的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样品与本专利相比,样品除“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外,还没有“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的特征,因我公司的产品是一层耐火纤维布和一层玻璃纤维布夹着耐火纤维毯。此项不同不仅涉及到用途和建筑物结构,也涉及发明目的的同异。总之,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三、我公司的产品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从事耐火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厂。1993年印制的中英对照产品说明中就介绍了窑炉幕帘技术,这是国内首创产品。其示意图中就示出了相当于连接螺钉的不锈钢扣这一重要技术特征。1995年开始试生产附铝箔的陶瓷纤维布。从1995年就开始向江苏省M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M公司)和吉林省长春市J消防器材厂等单位供应生产防火卷帘用的耐火纤维复合材料。1996年8月,江苏M公司绘制并向用户提供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安装示图”已基本包括了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江苏M公司用我公司供应的陶瓷纤维材料制成的防火卷帘,早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广州、武汉、南京等地建筑物中公开使用。因此,我公司使用的产品技术及产品结构是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根本不可能产生侵权的问题。为此,我公司己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四、我公司对原告是否是适格当事人提出异议。本案是专利侵权案,原告应是专利权人。按起诉状的说法,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是刘某,刘某先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该公司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然而,原告提供的00234256.1号专利登记薄副本中没有刘某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的登记记录,只有北京L技术公司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的记录。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其他书证。按专利登记薄的内容看:2001年11月26日,非专利权人北京L技术公司将他人即刘某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2001年5月28日登记事项记录了原专利权人刘某变更为原告。既然原告已于2001年5月28日取得专利权,为什么半年后,又要从非专利权人手中重复转让取得本专利权,如此矛盾的登记事项很难判断登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而否定了原告可能是善意第三人的地位。

我公司认为,原告的专利权人资格是否合法,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解决,在没有办理此法律手续前,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部门裁决哪条登记事项无效或变更,并将裁定书登记在本专利登记薄中,以理顺现有混乱的法律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不仅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我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并且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是自由公知技术,根本不可能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1日授权的 “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0234256.1,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原专利权人为刘某。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北京Y公司。2001年12月10日,本专利的相关权利人刘某、北京L技术公司与原告共同约定,由原告承继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与该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可以分段搭接组装而成。

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铝箔可以贴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也可以单独夹在帘芯中。

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还可以有一层防火涂料。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通过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合,也可以用耐火纤维纱线缝合。

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卷帘中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垂直方向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小薄钢带。

10、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由碳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制成,可以单独使用一种,也可以混合使用。”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4标明,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可设置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心。

2001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至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2001年7月5日,原告经公证处公证,在被告住所地总经理办公室,取得被告总经理提供的被告制造、销售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一套(两件)以及被告与北京G装饰材料厂购销特级防火卷帘合同样本。

在本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6月5日对被告执行证据保全,提取了被告制造的防火卷帘等产品样品,并委托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经营获利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在本案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防火卷帘样品与原告公证取得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相同,具有以下技术结构,即第一层是玻璃纤维布,第二层是耐高温纤维布,第三层是耐火纤维毯,第四层是贴有铝箔的玻璃纤维布。其中耐火纤维毯在耐火纤维布之间,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被告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卷帘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放置钢丝,并在防火卷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并认为其产品材料是玻璃纤维布,耐火性能低,与本专利的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因此没有全部覆盖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以其列举的证据3为根据,主张其产品使用的是已有技术。原告认为被告证据3的图示页的图号缺号,图示页有缺失,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予认可。

根据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及被告的相关财务票据材料证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先后向深圳市L实业有限公司、保定J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市Y陶瓷纤维制品厂、深圳市F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P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B防火器材厂、杭州X卷闸厂、杭州Q阻燃材料厂等单位,销售其制造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又通称为防火帘或防火卷帘)等产品或签订上述产品销售合同。

上述《审计验证报告》主要结论为: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销售防火帘、防火卷帘、防火炉帘合计13 307.549平方米(其中防火炉帘为283.722平方米),销售收入合计1 439 896.61元,获利共计221 465.33元。被告虽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获利中应扣除审计报告中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无关的防火炉帘、防火卷帘的销售获利,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诉讼中原告同意防火炉帘不属于被控侵权产品,应将防火炉帘的获利额从被控侵权产品获利额中减除,故被控侵权产品总面积应扣除防火炉帘面积,即为13 023.827平方米,被告在此获利为216 716.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确认的书证复印件或原件,即第425939号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5939号专利登记薄副本和《检索报告》;2001年12月10日《专利权转让备忘录》、(2001)昌证内民字第0816号《公证书》;(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No05514319、No03418293、No03418288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12月10日、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13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物证防火卷帘样品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专利权转让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变更登记证明取得本专利权,是本专利的受让权利人,其享有自授权日以后本专利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法有权对他人擅自实施本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当事人的控辩理由,本案涉及以下焦点:

第一,关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最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为准。被告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承认根据客户要求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或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仅认为其产品的玻璃纤维布与本专利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对此,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对耐火纤维布的制作原料进行了明确限定,其限定的可单独使用的材料中包括普通玻璃纤维等制作材料,在说明书中也有相同的说明。因此玻璃纤维布也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中使用玻璃纤维布,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存在区别。

第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性质。根据以上认定和查明的事实,被告制造的防火帘在未安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前是专用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明确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因此,客户使用被告制造的本专利的半产品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被告系明知,其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侵害原告专利的故意。同时,被告长期向客户实际销售专用于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同时,被告有关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有关其行为对本专利不构成侵权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应以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确定。即根据《审计验证报告》得出的相关数值,以侵权产品的总面积130 238.27平方米乘以侵权产品每平方米的利润16.64元,则被告侵权产品获利额为216 716.48元。原告主张销毁被告生产侵权半成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根据,对此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预付的审计费、证据保全费属于因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即被告予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北京Y公司ZL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通称防火帘或防火卷帘)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Y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1671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在生活中,都有哪些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关于侵犯知识产品的事情,那么对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是哪些例子呢?知识产权,广义而言包括版权即著作权、专利即技术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知名权等,其中前三类受到相当全面的保护。今天,我们介绍几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详情: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被告人其行为均应注册商标罪论处。2、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案。

3:冯某凤微店销售侵犯国外知名服饰商标案  案件详情:此案件是由冯某凤等一家四口涉嫌侵权服装予以扣押,在经营现场、销售仓库、生产加工场所、商 标吊牌印制单位分别固定了当事人生产、销售“阿迪达斯”“北面”等涉嫌侵权服装的事实。4.乐视网”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乐视网天津公司一审主张中科大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影视服务”频道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请 求法院判令中科大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也要严厉打击生活中这些投机取巧的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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