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关于上诉加刑的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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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乙

被害人:丙

情况一: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甲的刑罚,也不能加重乙的刑罚。

情况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丙仅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甲的刑罚,也不能加重乙的刑罚。

情况三:甲乙未上诉,检察院对甲抗诉,未对乙抗诉,二审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罚,但不能加重乙的刑罚。

情况四: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法院可以加重甲乙刑罚,否则不能加重甲乙刑罚。

情况五: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宣判后,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注意一: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刑罚畸轻,如果想加重改判,只能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纠正。

注意二:二审法院可以改变罪数,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关联法条《刑法》8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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