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2)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 考 试大$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3
1)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2)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 考 试大$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69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