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天都会出现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的事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那么,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否另行诉讼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是若是同一案件分开起诉,不仅是当事人比较麻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需要重复做一些工作,故此建议受害者在整理材料之后,一次性的提出自己想要获得的赔偿请求,然后在起诉。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需要同时审理,但是对于那些是由于同一个事故发生的纠纷,想要获得赔偿的,建议合并审理,否则会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法院等在受理案件之后,若是发现了此类情形,通常都是会合并然后进行审理工作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对“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并且需要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知芒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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