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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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警情在公安民警日常接处警中较为常见,现将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常见问题、注意事项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参考案例归纳整理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一、性骚扰行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确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止性骚扰行为,我们认为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问题3:性骚扰行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悖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问题4:性骚扰受害者是否有性别要求?

  《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问题5: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调查处置性骚扰案件注意事项

  1. 接受报警,及时受理。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报警或妇联等单位移交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 全面调查,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受理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依法询问被害人,提取相关痕迹物证,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协同配合,全面预防。加强与妇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对性骚扰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并建立长效协同机制、线索转递机制、数据共享机制。会同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三、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一)对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务指引】

  1. 猥亵可能是强制、公然或者趁机实施,其方式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立。

  2. 被猥亵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

  3. 猥亵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违背他人意志,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2)猥亵多人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案例】

  1. 男子在地铁猥亵女乘客,处罚来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2021年5月4日通报:4月30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男,33岁)在地铁11号线车厢内猥亵一名女乘客,被该女乘客发现后当场斥责,并用手机拍下视频后报警。列车停靠红树湾南站后,张某某被警方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警方于5月1日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 酒鬼变色狼?一男子涉嫌猥亵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案发当天凌晨,朱女士和平时一样在银海区某广场美食街经营着自己的小吃店,正当她在专注的制作菜品时,在一旁喝酒的王某突然凑到她跟前又搂又抱……朱女士立马大声喝止:“你个变态!快点放开我!”并与王某开始撕扯,随后旁边的摊主将二人拉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行为失常,面对询问胡言乱语、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民警只能对其约束至酒醒。随后,民警积极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的摊主,做好旁证收集工作。王某酒醒后表示十分羞愧,本想小酌几杯解忧愁,不曾想酒后失控会做出这种事。但世上没有后悔药,醉酒后实施违法犯罪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王某因猥亵他人被银海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二)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务指引】

  1.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

  2. 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3. 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认定为“情节恶劣”:(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3)经制止拒不改正的;(4)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参考案例】

  一男子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拘留。2020年9月13日8时30分许,邯郸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旅客刘女士报警,称其在邯郸站二楼候车室内候车时,有一名男子故意对其裸露下体。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在邯郸站一楼候车室将该男子找到。经查,该男子乔某,45岁,邯郸市邯山区人。据乔某交代,其是因为不舒服才将下体裸露出来,并非故意为之。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警方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视频证据,进行了深入摸排,认定乔某系故意裸露。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乔某如实供述了其为寻求刺激,在候车室内故意裸露身体的不法行为。目前,乔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三)对于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务指引】

  1. 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

  3.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中的“情节较重”主要包括:(1)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2)向多人发送的;(3)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案例】

  男子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抓。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得胜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女子报警,有人加其微信好友后,不断向她发送淫秽视频、图片,屏蔽该微信号后,又通过手机向她发送淫秽短信。接到报警后,得胜派出所随即开展调查,根据微信号和手机号锁定违法嫌疑人刘某某。12月2日,民警在得胜镇街上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对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19年10月以来,刘某某在得胜镇“跑摩的”时,特别留意女性乘客留下的手机号码,并用微信搜索手机号将这些女性乘客添加为微信好友。加为好友后,刘某某开始的时候发点红包、聊聊天,之后便向这些女性乘客发送大量淫秽视频、图片和信息,并邀约企图发生不正当关系。当信息石沉大海,刘某某会再次发送,当发现被对方拉黑屏蔽后,刘某某又继续发送手机短信给对方,内容都是不堪入目淫秽信息。因平时常用的电话号码很多人都知道,刘某某还为此专门申办一个新手机号来满足自己的怪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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