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就需要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交警需要收集证据的,是可以对事故的车辆进行扣押的,扣押车辆后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由被扣押物品人员保留,而扣押车辆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1、如果检验、鉴定的结论确定的,应该在5日内通知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领取车辆。
1、如果交通事故有逃逸行为的或者通知当事人30日内仍然没有领取的,经3个月公告后当事人仍然没处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扣押车辆时要注意的问题:
1、只能扣押与事故有关的车辆,无关的车辆是不能扣押的。
2、扣留车辆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负责扣留的部门承担。
通过上文的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要扣留车辆的,应该要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走车辆,如果经30日不领走的,交通管理部门会公告30天,不领走的就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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