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公司股东会陷入僵局,股东会无法通过决议,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合理价格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2、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3、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该股东退出公司;4、公司股东会长期冲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董事长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5、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即通过借助外部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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