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范文案例(刑事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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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或决定,在认定事实或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内容和结构

(一)标题“刑事申诉状”。

(二)申诉人基本情况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三)案由

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2001]××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理由

这是申诉状中的核心部分,关系到申诉的请求有无根据和根据是否充分,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以下方面对原判的错误

进行辩驳:

1.认定的事实方面:写明原判所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正确的事实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指出原判适用法律的不当,提出应该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在诉讼程序方面:指出原判在诉讼程序的不合法之处。(应回避的而未回避,必须辩护而无辩护人的,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的等)。

(五)申诉请求

主要写明请求撤消原判决,改判,或请求重新审理。

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申诉,请依法重新立案,予以审理。”

(六)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和转送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例文1]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35岁,×族,××市人,××县中学教员,住××县××中学,邮政编码××××××。

申诉人因王××过失杀人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原判定性不当,重罪轻判,要求重新审判,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我儿在门口玩要,不料对面二楼王×义持重型气枪、向下面人瞄准射击,一枪击中我儿头部,子弹从右太阳穴进入,当即死亡。此案经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过失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我作为被害人家长,对处判决不服,宣判后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判决的理由和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县人民检察院未予采纳。现判决己经生效,我作为被害人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定,提出申诉。

理由如下:

××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犯过失杀人罪,以未成年应从轻判处为由,判处王犯三年徒刑是错误的。

首先,被告人王×现年已20岁,只因他随父母从农村迁回城市时,为了上学少报了一岁。这是从他平时流露出来的,可向原下放的农村调查。

二,本案定性不准,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一贯游手好闲,不爱劳动,不肯就业,受其父母溺爱,不加管束,经常持枪东游西荡,随意以行人为目标,射击取乐,附近群众,均有意见。以伤害他人取乐,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这从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和法庭上的恶劣态度即可佐证,如审判长多次发问,对造成死亡事件,应负什么责任时,被告人拒不回答,但已承认“是故意对准开枪闹着玩的”。竞对准我孩子,实属故意伤害无疑。原判定性过失杀人是不准确的。定罪不准,引用法律不当,轻纵了罪犯,应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故伤害他人身亡应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特提出申诉,请求改判,判处被告人王×义应负的刑事责任。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月×日

附件:××县人民法院〔19××]×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例文2)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建设局第二施工队工人,住××区××胡同×号。

申诉人因“彭××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申诉人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因此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理由

一、判决书定彭××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刺死刘×平呢?

二、判决书叙述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均遭修建队队长袁××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马。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栏车不让去,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第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裁”和“挑衅”呢?到了中午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用从仓库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中刘×平心脏,然后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人多势众,我弟弟没带凶器,彭××却带着凶器,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刺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三、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233之规定,判处彭××有期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232条定罪。

为此,我们全家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

二○一年×月××日

附件:本申诉状副本3份

[例文3]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即被告):杜××,男,21岁,汉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月××日被逮捕。被捕前系××市第一橡胶厂工人。

申诉人因与王×流氓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月××日以法刑一核字〔2000]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2000]刑上一字第6号以流氓罪判处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原判认定事实和论罪定刑,均有欠当,特提出申诉。

现将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省高级法院原核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原判认定:“2000年×月×日晚,王×、杜××为首纠集江×、李×、尹××、潘××(均已判刑)等20余人,携带剑、棍、气枪等凶器砸抄石×苗家。”事实上,那天晚上是张×军来通知我到石家去的,并不是我“为首纠集”;同时,我因为与石×苗的父母相处关系很好,去后为了敷衍王×等人,只拾了一块砖头砸了石家的玻璃窗户,没有砸中任何人,就借故和江伟一道走了,此事有张×军和江×两人可以作证。

二、原判认定:“同年×月××日晚,在杜××提议下,王×、杜××等人殴打了工人陈××。”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当晚,我在路××家吃晚饭,后在回家的路上,是李×提出去打陈×的,我未作声,正好遇到陈×来了,李窜上去抓住陈打成一团,我既未“提议”,也未动手打陈×。只因我当时跌倒,被陈一伙围住,迫于无奈,才用水果刀刺了陈×,这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三、原判认定:“2000年×月×日,杜××与祁×等人打伤郑头顶部。”事实上,x月x日晚,我与刘x征到矿务局看电影,途中看到蒋×永等人追赶郑X波,此事与我无关

四、原判认定:“2000年×月×日晚,在杜x指使下,龚×开散弹枪击伤王×元,四粒子弹穿透了肺部”也不符事实。原来我和刘×斌、杨×在矿务局冷饮室,龚×斌来找我们助他运两袋瓜子回家,运好后,我和张×军到王×田家喝酒,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龚提出要去打王×春。到了王家,见到一人从屋里出来。龚举抢要打,我劝他不能乱打,他说:“不管是谁,我都打。”此时,我拣砖头砸了王家窗户的玻璃就走了。我离开现场后才听到枪声,杨×、刘×斌可以作证,此事认定是我“指使”,纯属冤枉。

五、原判认定:“20年×月X日,杜用刀桶伤油库工人夏x民的臀部。”其具体经过是:当时我和钮x贵在等候乘汽车,夏×民和钮×贵不知为何扭打起来,我上前劝解,夏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于是,我接过钮的刀,刺伤了夏的臀部,纵然构成伤害,也只能算作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为申诉人所进行的5次犯罪活动,其中有两次我只动手砸了人家窗户玻璃,并未伤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用刀刺伤两人的问题,一次属于防卫过当,另一次则是正当防卫。其余一次所谓打伤郑×波一事,则完全与申诉人无关,由此可见,申诉人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中,只是处于从犯地位,并非首要分子。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作为处刑根据,足以说明承认申诉人并非首要分子。而在认定事实部分,有一处却又说我“为首”不免前后矛盾。另外,原判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项,这一项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产重的,或者进行流眼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申诉人既非首要分子,且犯事动及其后又不是“情节严重的”,更不是“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不适用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最高刑7年以上处刑。故原判对申诉人论罪处刑不当,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改判,依法从宽处理!

谨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

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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