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西部地区利用外商投资的制约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对生产性活动投资的引致能力不足;产业结构优化度低,未能形成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平台;未能得到根本改变的不容乐观的投资环境,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力;绝对过剩并且素质低下的劳动力,难以适应外商对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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