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量刑(盗窃罪的概述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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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理解

(一)盗窃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即按照经济用途而利用、处分财物的意思,包含自用和出售、出租、转让等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窃取行为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⑴江西省“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标准为1500元,特殊情形减半执行,具体详见《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化,每个省的标准有不同。

⑵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⑶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⑷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⑸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二)罪名含义剖析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盗窃QQ号码、域名、比特币、游戏装备等虚拟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成立盗窃罪。总之,被盗对象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

2.“使用型”盗窃罪

以非法使用为目的,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如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随意抛弃并造成丢失的,就按盗窃罪处理。

(三)盗窃罪的着手和既遂标准

1.着手

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在扒窃时,应以行为人的手或者作案工具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或者无人的住户房屋时,开始侵入时即为着手;如果建筑里面有人,则从进入建筑,物色财物时为着手。

2.既遂

只有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才是盗窃罪的既遂,此所谓控制说。但当被害人丧失对物的支配时,就应该认为犯罪人已经控制。

三、辩护思路

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是被害人谅解的;四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3.未成年犯罪原则上从宽处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是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误以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及时返还的,不属于盗窃犯罪行为。

6.盗窃事实的认定,主要是证据审查。审查盗窃物品及其数量,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尤其是涉及到价格认证,按照鉴定意见审查质证。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

(十一)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实施细则

赣高发【2017】108号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15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4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领域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组织、控制未未成年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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