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互联网的发展是惊人的,现在很多人也自己制作个人网站。大家都知道,做网站需要一个域名,不然做出来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域名是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在互联网繁荣的今天,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在增加。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侵权纠纷也在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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