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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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2时50分许,刘明醉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堡商贸城处与冯某驾驶的鲁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明驾车逃逸被查获。经认定,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案发后,刘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
刘明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白青律师解答:
刘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白青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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