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条例(民法典关于村委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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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条例(民法典关于村委会的规定)

目前,在一些地方,对村委会的换届选举采取由户代表推选的办法间接选举产生。有的甚或采取先推选村委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应依法予以纠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户的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同时规定,凡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法律无限制性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是间接推举产生。采取由户代表推选的办法间接选举产生,或采取先推选村委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决不可取。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的农村村委会亦改为社区居委会,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可以采取由户代表推选的办法间接选举产生,或采取先推选村委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的做法,实践证明并无不妥。

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村村委会以村民为主,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其身份是农民;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城市居民为主,一般不从事农业生产,其身份是城市居民。虽然他们都是基层自治组织,实行“自我选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但其选举产生的方式以及教育、管理、监督的方法是不尽相同。农村村委会由于人员集中,便于管理,采取普选的形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议事决策,行使管理职权;而城市社区居委会涉及人员范围广,居住分散,成分复杂,不好组织,只能采取先选代表,再由代表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间接选举和松散式管理的办法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来行使职权。

对农村村委会刚转为社区居委会以农村人口为主的按原则仍然要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采用由村民直选的方法依法进行,得票过具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方为有效,而不得采用村民代表推选的办法。否则,不仅整个选举过程程序是不合法的,其结果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应由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由居民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农村村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其身份为农民的仍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不得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更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户的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随意剥夺其他选举人的法定权利。否则,就是违法选举,其结果也没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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