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法行政处罚条例(物价法明码标价处罚规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7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现就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修订要点,简要归纳和评析如下:

亮点一:新增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同时在第十六条列举了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收费的、擅自制定或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象、环节进行收费等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八类常见违规行。另外,还明确了价格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违反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进行约谈;对拒不接受检查、屡查 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上述新增规定,有效的加强和完善了价格行政执法实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衔接,为价格监管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有助于推动价格监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亮点二:调整了价格违法行为罚款计算规则

一是对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调整罚款的计算方式。现行《规定》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几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在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下,均规定了罚款金额上、下限的具体金额,而《征求意见稿》调整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该调整使得罚款金额的大小与涉案行为的危害后果和严重程度的关联性更加紧密,对于危害后果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威慑力更大,例如,若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涉及的销售金额越大,则其面临的罚款金额也越大,并且可能远远超出现行规定。当然,《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销售额”到底如何界定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是仅计算涉案商品的销售额,还是计算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经营者的总销售额?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为了避免处罚过重,《征求意见稿》也设置了罚款上限,规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亮点三:回应社会关切,对电商平台的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进行规制

对于当前广泛热议的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价格战等新业态中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四:新增和强化了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

现行《规定》仅在第五条第三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第六条第二款对行业协会哄抬价格的行为,设置了5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并新增了对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一方面是加重了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对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部分予以没收,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最高5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另一方面是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列举了八类常见的违规行为,有利于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行为监管。

当然,目前《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制也有不足之处,因为二者在主体性质上、业务和行为模式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别,将二者放在同一条款中会弱化条款的针对性,例如目前《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列举的大部分禁止性行为并不太符合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对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分开规制会更为合理。

亮点五:明确了退还多付价款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现行《规定》仅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对于退还的部分是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未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对已经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部分,一般不再进行没收,但计算违法所得时仍然要纳入计算,并作为罚款的基数。本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这意味着已经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部分,仍然要按照违法所得进行认定。但对退还部分的数额,是否仍要按照违法所得继续进行没收?还是可以不再没收?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仍不明确,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亮点六:细化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类型

今年1月22日新修订,7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条关于未成年人行政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行政违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相应情形三个条文中,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类型。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价格违法行政处罚中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类型也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细化。例如,在第二十三条新增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 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核实;(三)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四)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同时新增了,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亮点七:取消了救济环节的行政复议前置规则

按照现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现行《规定》在对价格违法行政处罚的救济上实行的是行政复议前置模式。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这一规定,将不再强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是通过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亮点八:取消对逾期缴纳违法所得单独设置罚款

现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而《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这一修订可能是为了保持与新《行政处罚法》相一致,因为新《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该条并未提及逾期缴纳没收违法所得该如何处理。但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笔者认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都属于该条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理论上应可以同等适用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因此保留“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也并不必然与上位法冲突。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31674.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25日 20:20:36
下一篇 2025年11月25日 20:20:39

相关推荐

  •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房屋租赁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房屋租赁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民法典源头(民法典概念的起源)

    古代到现在各国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叙利亚)发现的古档案中的泥版。 欧洲现在的民法体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而罗…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民法典养(民法典养老人的规定)

    《民法典》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 侵权责任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无 过错责任 ,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被侵权人故意逗狗、挑衅狗,这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

    2026年10月11日
    100
  • 讲述民法典(读懂民法典)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 范文 5篇,希望你喜欢。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一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

    2026年10月11日
    000
  • 腿姐民法典(我的姐姐民法典)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个人情况:一战一志愿考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硕(初试374,政治72,英语73,法基111,法综118) 选择合适的专业和院校 一开始就心仪大连海事,查找了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去年的招生简章后感觉考研难度不算很高,而且比较公平,性价比很高所以决定报考。 大连海事大学不…

    2026年10月11日
    200
  • 怎么学习民法典(如何学懂民法典)

    大学生如何学习好民法典 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要为积极的推进民法典的实时作出贡献,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的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向人们讲解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自己学习好民法典,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先行者。 学好当代中国法律;了解西方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中国法律修正;个人言行,做守法公民,不宣导法律意识…

    2026年10月11日
    100
  • 被车撞了轻伤赔偿5000(被车撞了轻伤赔偿标准)

    三轮车撞了人千万不要垫付,三轮车撞人轻伤要赔5000合理吗 ;     三轮车、摩托车撞了人可以选择先垫付。三轮车撞人轻伤要赔5000合不合理要看你,适当协商可不可以减少赔偿金额,如果说你不想麻烦,就把钱给对方。但是必须写下协议,事情到此为止。如果你不嫌麻烦,你就不要给。报警处理,让交警认定责任,交…

    2026年10月11日
    000
  • 劝酒民法典(劝酒民法典最新承担哪些责任)

    劝酒犯法吗? 根据相关规定,酒桌上的劝酒导致下列四种情形,可能触犯法律: 1、强迫性劝酒,劝酒者通过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对方已经醉酒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还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不能喝酒还继续劝其喝酒,例如,明知对方身体有不能饮酒疾病的; 3、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饮酒者失去自…

    2026年10月11日
    100
  • 咨询民法典(民法典在线咨询)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教师猥亵学生的简单介绍

    教师猥亵幼女判刑校长承担什么责任 教师因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形,幼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长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教师猥亵学生案,教育部门、学校究…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举例)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四种: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

    2026年10月11日
    100
  • 全新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几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什么意义 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 意义: 1、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第五次立法活动启动,并很快迈出了第一步。…

    2026年10月11日
    200
  • 民法典鲜明特色(民法典有哪些鲜明特色)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

    2026年10月11日
    200
  • 民法典多会(民法典什么会议颁布)

    民法典共有多少条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民法典一…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民法典实力(民法典级别)

    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是什么?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对于即将颁布的民法典的评价。而为了等来民法典,无数法律人曾为之思考与奋斗。而这部民法典相较以前,对民事法律做了哪些变动与删减,文末更有全面解读的文件。 王利明教授畅谈出台民法…

    2026年10月11日
    500
  •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简单介绍

    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公司有责任吗? 上班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有没有责任,主要是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员工主要责任的,老板就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谁负责: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这也算作工伤,所以作为老板来说也是要负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

    2026年10月11日
    100
  • 什么是民事责任(什么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事责任 是民 法规 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②主要是财产责任; 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另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等等。 《 民法典 》第一…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民法典的背后(民法典背后的人民至上)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感想5篇 民法典 观后感 心得感想有哪些?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观后感心得感想5篇,欢迎查阅!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感想1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

    2026年10月11日
    100
  • 刑事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管辖权 犯罪行为发生地)

    刑事案件管辖权该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民法典雏形(中国民法典的诞生的意义)

    简述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民法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

    2026年10月11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