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主体是征地主管部门,原则上征地拆迁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但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内部会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民间企业实施拆迁工作,但拆迁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还是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的。
一、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主体是谁?
拆迁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征地拆迁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正因为房屋拆迁主体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所以,对房屋拆迁行为存在争议的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如果对房屋征地主管部门的一些行为存在争议,被征收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拆迁纠纷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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