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两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对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这个规定在我们法律人看来并没有什么值得多说的,无非就是将以往强奸罪判缓刑的尺度略微收紧,但是看到网友的评论还是忍不住感叹,我国的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在网友的众多评论中,最让我啼笑皆非的是以下这条:
所谓缓刑,是指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死缓又叫做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行。
死缓和缓刑,虽然二者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613页)
强奸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强奸罪并非必然判处死刑,其同样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只要宣告刑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下即可。而评论里所说的这种情形,本来就不可能判处缓刑,实践中也不可能有类似案例,典型的张口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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