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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