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疫情(民法典与疫情有关 不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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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事件与疫情纠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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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实务

发布时间:2022-07-13

本文作者杨林峰律师

杨林峰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朝阳区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是因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的损失,且双方均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所以赋予这样的法律效果,是因为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异常变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需要当事人再协商或者由司法、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公平原则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再调整,它体现的精神是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

二、新冠疫情民事纠纷的处理原则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属于引发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因素。新冠疫情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各方当事人应当客观评价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客观评价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而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利益失衡状况,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三、关于不可抗力制度适用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制度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不可抗力制度,笔者认为此处的免责主要是指侵权责任的免责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实务中多表现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而不能够简单认为是指民事合同义务的豁免。

四、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在实务中,疫情影响的纠纷多为民事合同纠纷,比如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本公众号已经撰文讨论过)等。

民法典有哪些变化

一、《民法典》总则 编 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写入其中。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 继承 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 监护人 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 诉讼时效 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编”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 物业服务合同 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 遗嘱 ,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 担保物权 主要有: (1)扩大可 质押 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 抵押 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 抵押权 ——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 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 债权人 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 电子合同 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 合同当事人 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 。”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 消防法 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 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 合同订立 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与疫情(民法典与疫情有关 不隔离)

关于疫情免租期的法律规定

关于疫情免租期的法律规定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抗疫情民法典手抄报

“典”亮我们的生活|民法典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并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民法典》是依法防控的重要依据,在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让我们一同了解民法典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吧!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装糊涂”不能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对疫情期间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否应当提供保护?应当实施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3.因为疫情影响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要视合同因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了一般的困难,比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发货、生产成本增加等,合同双方应当重新协商,通过采取延迟发货期限、增加价款等方法使得合同继续得到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内,双方的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当事人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

4.由于发生疫情,监护人被强制隔离,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由谁承担?因发生疫情等突发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疫情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个人经营宾馆作为隔离场所,使用后是否给予补偿?出现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个人的房屋,但在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给予补偿。

6.物业根据政府的通知对业主出行严格进行管控,业主需要执行吗?业主应当配合执行。民法典总结了社区防控的经验,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承担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因为疫情原因发放全勤奖金吗

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普法内容。

1。疫情期间,交通不允许导致不能按时回公司复工,不构成旷工。疫情期间企业无薪休假这一做法是违法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民法典和传染病防治法哪个法阶地位高

民法典高。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强大的民事法律保障。对不遵守传染病防治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仅要承担相关行政。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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