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律关于敲诈勒索的定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看似是行使权利,但又带点胁迫意味的索财事件。

比如,因为买了问题商品遭受侵害后要求索赔,本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但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要求天价赔偿,不给就曝光给媒体,又似乎带有了一丝胁迫意味……

又比如,获得拆迁补偿是拆迁户的权利,但部分拆迁户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以上访威胁政府,索要更多补偿款,也似乎对政府造成了胁迫……

再比如,检举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一方要求对方给钱或者满足某些要求,否则就检举对方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也似乎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正是因为这些事件既有行使权利的一面,也有“胁迫”的一面,所以在定性上存在很大分歧:有些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有些却被认为属于维权,至多是维权过度,不成立犯罪。

那么,看似性质类似的行为,为什么在处理上有天壤之别,行使权利与成立犯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今天的小文就来讨论讨论这个问题。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想要的东西是不该要的,是没权利要的,这叫做目的不正当;另一个是要东西的方法是法律禁止的,也就是使用了胁迫的方法,这叫做手段不正当。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目的不正当且手段不正当,这就意味着,目的或者手段中只要有一个是正当的,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目的正当的一般判断

目的正当意味着我应该得到这件东西,有权利得到这件东西,我得到它,不是在侵害别人的财产,因为我对它有权利基础。有没有权利基础,就看我索要这件东西的理由是不是有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索取财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那肯定叫有法律依据,具有法定的权利基础,目的正当。

比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到期后李四有钱就是不回,张三找到李四,说再不还钱就砸了李四的摩托车,此时由于张三索要财物有债权这一法定的权利基础,即便他采取的方法不合适,也不成立敲着勒索罪。

再比如,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妻子多次要求分割财产,丈夫都置之不理。妻子就对丈夫说,不进行财产分割就检举他的受贿行为。此时妻子要求分割财产,拿到自己的份额,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妻子具有权利基础。

又比如,“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中,夏某理等拆迁户因补偿款存在争议,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索取争议金额内的补偿款,补偿款是夏某理依法应当获得的,所以夏某理的要求也是有权利基础的。

还有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消费者维权。消费者购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后,要求厂商赔偿,不赔偿就在网上曝光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因为此时消费者提出索赔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法定权利,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有权利基础,目的正当。

如果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索要财物的,还能不能叫做有权利基础呢?比如女友向提出分手的男友索要“青春损失费”,丈夫向奸夫主张“精神损害费”,叫不叫具有权利基础呢?

虽然在这些情况下,索取财物的一方常常会得到道义上的同情,但这种道德上的优势地位很难成为索要财物的权利基础。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被索要财物的一方是否应该赔偿,往往见仁见智,索要财物的一方受到的伤害该如何界定与衡量,也往往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如果承认这种理由也叫具有权利基础,会导致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标准模糊,从而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感。

所以,索取财物的权利基础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是道德上的。

一旦具有了权利基础,那么权利人不但可以自己主张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主张权利。比如在一些涉及投资理财的维权中,个人投资者因为专业知识与时间精力受限,难以自己维权,此时有专门的维权机构主动帮助维权,收取一定佣金,也应当允许。这种情况下,通过委托关系,专业的维权机构就从个人投资者那里获得了权利基础,即便其以网上披露、通报媒体等方式维权,也会因为目的正当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有权利基础不意味着可以“贪得无厌”。在权利的行使上,要遵循权利一次性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已经基于该权利基础索赔过的,不能再次基于该权利基础索赔。

比如,丁某某、郭某某索要树木赔偿款一案中,丁某某、郭某某以某镇政府未经其同意砍伐其家树木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树木经鉴定价值1335元,镇政府支付给二人10000元。此后,二人又以继续上访为由,要求镇政府至少就砍伐的树木再支付22万元。迫于维稳压力,镇政府又支付给二人22万元。后镇政府报案,法院认定丁、郭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五年十个月和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丁、郭二人具有要求赔偿被砍树木的权利基础,但该权利基础已经被用过一次,且完全实现了权利,如果再以该权利基础索要财物的,就属于没有权利基础,目的不正当了。

几种特殊情况下目的是否正当的判断

(1)职业打假人

在消费维权案件中,如果购买商品的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那么职业打假人要求索赔有没有权利基础呢?实践中经常出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赔,不赔偿就向消协投诉或者向媒体曝光的情况,这种情况职业打假人会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呢?

本文认为,职业打假人向商家索赔也有权利基础。因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索赔权利,和消费动机无关,只要是买到了假货,不管是知假买假,还是不知假买假,都可以主张。也就是说,消费者索赔权就是来源于买到假货,和其他因素无关。就算知假买假,客观上也是商品本身存在问题,也表明商家有售假的违法行为,购买者当然有主张赔偿的权利。职业打假人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既然是根据法律规定获取利益,就表明其获取的利益是正当的,目的正当。

即便认为职业打假人是为了自己牟利,在道德上不值得褒奖,也不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把为了自己牟利本身作为违法的根据,不能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索赔行为评价为“非法牟利”。实际上,职业打假能弥补市场监管力量的不足,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利用专业优势高效维权,提高商家售假成本,即便存在弊端,也是利大于弊。

(2)天价索赔

在消费维权案件中还有一类争议不小的问题,那就是天价索赔。比如在“今麦郎巨额索赔案”中,当事人因为4包过期方便面索赔450万元;在“燕京啤酒巨额索赔案”中,当事人因为1瓶啤酒索赔5000万元;在“华硕笔记本天价索赔案”中,当事人因为一台售价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索赔500万美元。在要求如此巨大的赔偿数额时,还可以叫做有权利基础,目的正当吗?

首先,消费者提出赔偿时,由于损失数额尚未完全确定,赔偿金额也就不固定,可以认为是“内容不确定的债权”,尤其是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时更是如此。因此,一般情况下无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多少,都可以认为存在权利基础。

比如,“三聚氰胺奶粉赔偿案”中,郭某基于女儿服用三聚氰胺含量较高的奶粉患肾炎、妻子因此流产精神失常等,提出索赔额300万元。此时不能说索赔额过高,因为本案中的损害赔偿额显然不能只考虑奶粉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问题奶粉给一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再比如,在外卖中吃到虫卵,如果提出赔偿要求,也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无论要求的数额是多少,一般都认为具有权利基础。

其次,如果索赔数额远超应当赔偿的数额,则可以认为超过部分属于权利基础无法涵盖的内容,消费者对此没有权利基础。比如花100元购买了伪劣的A4打印纸,要求赔偿300万,此时不会造成精神损害,而要求的赔偿又远高于商品价格10倍。

但是,没有权利基础不意味着消费者就直接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时还需要看消费者使用的手段是否超出了法律或社会一般观念允许的范围,也就是是否存在手段不正当。这就是下文手段正当与否的判断中要讨论的内容。

手段正当的一般判断标准

手段是否正当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被法律或者社会一般观念所允许。

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即便手段不正当,比如采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法律禁止的手段,也不能将整个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只能单独评价手段行为,比如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在目的不正当的情况下,比如前文提到的天价索赔案,如果手段正当,比如以向消协投诉、向法院起诉、向媒体曝光、向公安检举等威胁对方交付财物的,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只要手段没有超出法律或者一般社会观念允许的范围,那么提出索赔,就意味着双方在进行协商,在进行带有交易性质的妥协,无论提出的索赔数额是多少,都只是妥协过程中一方提出的要约,另一方如果同意,意味着对要约进行了承诺,达成赔偿协议;另一方如果不同意则可以继续协商,或者终止妥协活动,通过其他手段继续维权。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私人活动,最终交付财物也是心甘情愿,刑法没有介入的必要。

只有在目的不正当且手段不正当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比如消费者花100元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A4打印纸后,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要求索赔300万,由于手段和目的都不正当,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以检举违纪违法犯罪索要财物是否手段正当

检举违纪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那么是不是以“不给钱就检举违纪违法犯罪”为手段索要财物,就都属于手段正当,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呢?也不是。这要看检举违纪违法犯罪是不是和自己的财产利益相关。

如果检举行为和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利益上的关联,就意味着这种“检举权”并不是某种可以兑换财物的财产权利。获取财物就不在“检举权”覆盖的范围内,那么这种借助“检举权”索要“封口费”的行为,就不是正当手段。

比如超市保安抓住正在行窃的小偷后,威胁小偷说不给“封口费”就报警,保安是否报警,都和他的财产利益无关,此时这种索要“封口费”的行为就不是正当手段。由于索要“封口费”也没有权利基础,所以目的也不正当,在达到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数额要求时,保安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是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以检举违纪违法犯罪索要财物的,就属于正当手段,因为此时他们声称要行使“检举权”,就是维护正当财产利益或者索取正当民事赔偿的手段。

把超市保安检举小偷的例子稍微改一下,假如保安发现小偷在偷他自己的东西,就对小偷说如果不交出所盗财物,就把小偷送到派出所,此时保安威胁要检举,是在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钱,在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具有正当性。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维权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要看目的和手段是否都不正当;目的与手段中只要有一个是正当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然,除此之外成立敲诈勒索罪还要满足数额或次数要求,也就是数额达到2千元至5千元以上,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0777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6月18日 21:25:27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00:42:15

相关推荐

  • 成都已满多少岁的人要负刑事责任(新法律12岁犯法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没有上限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事责任年龄有下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是多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是多少 1、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没有上限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而刑事…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800
  • 成都什么叫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通俗解释)

    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网友咨询: 经常看到说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是什么意思?既然犯人都被判处死刑了?政治权利还有什么用?是不是多此一举了? …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800
  • 成都肇事逃逸的标准与处罚(法律上肇事逃逸的解释)

    什么叫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躲避法律的刑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也是指依照…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700
  • 成都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判多少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立案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网友咨询: 2016年11月26日0时许,刘勇在北京市西城区某牛肉面店门前,因肢体碰撞的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揪扯。被害人任某的朋友程某拉拽刘勇,刘勇倒地同时将被害人任某亦拽倒在地,被害人任某的朋…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800
  • 成都轻微肇事逃逸的认定(一般肇事逃逸的处理)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也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500
  • 成都童工多少岁才算童工(雇佣未满十六岁的后果)

    1、有人说,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属于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对的。理由在于: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据此可知,所谓童工,指的是那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500
  • 成都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2022新刑法职务侵占量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600
  • 成都追加被告申请书模板(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期限)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村 被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所地:海南省**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请求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作为你院(**)琼**行初**号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在你院(**)琼**行初**号案即申请人刘**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纠纷一案中,根…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600
  • 成都侵犯个人信息罪严重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处罚)

    ​为牟取私利,綦江一男子收集大量公民敏感个人信息后出售,最终获刑,同时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在网络上联系到一男子,在该男子提供的百度网盘中下载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20年5月下旬,罗某购置了两台电脑,在綦江城区某小区租赁房屋里建立了工作室,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2021年3月…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700
  • 成都中止诉讼的情形(民事诉讼开庭流程)

    诉讼中止一般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出现了让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进行的法定事由。因此,需要等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已死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需要等继承人决定是否参加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还没确定法定代理人;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还没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因为不能拒绝…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700
  • 成都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事案件有自首情节的处罚方法)

    自首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600
  • 成都民法典代位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关于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代位权 次债权到期 次债权确定 【案例索引】 安徽河海水利水电机械维护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382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安徽河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安徽河海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取得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中公司)对中冶东方公司的债权后,有权向西宁特…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600
  • 成都寻衅滋事罪判几年徒刑(一般寻衅滋事处理方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比如在疫情期间,李四无正当理由要求进入某社区被执勤人员拦截劝返,李四就开始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导致4名执勤人员轻微伤,李四的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近,上海一女子给外卖员差评后,遭外卖员砸门威胁,骑手的这一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除了在现实生…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500
  • 成都刑事拘留第82条严重吗(刑法82条法律解读)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换言之,一个人被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认为他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拘留的前提是已经立案,因此,刑事拘留也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不过,刑事拘留只是意味着…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700
  • 成都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如何量刑(抢劫罪数额巨大量刑标准)

    抢劫罪在我国本身就属于重罪,而其中,要是行为人还有多次抢劫行为的话,那么此时对其的处罚就会更重了,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由于关系重大,因此在定罪处罚之前,需要先做出严格的认定才行,那么连续犯多次抢劫,会加重处罚吗? 网友咨询: 在同一地点同一晚抢劫2次,量刑是算几次?两次相差时间不大。 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顾勇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8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