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留置人员家属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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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留置了怎么办?

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石文超律师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家人被留置后信息基本被隔绝,这时候最揪心的其实是家属,且留置时间较长,很容易谣言四起,家属心理负担极重,如果心理承受能力不强或者调节不好,很容易导致崩溃。故此,让家属从法律角度对留置多一些了解裨益良多,也有利于让家属配合案件的调查。

一、留置的相关法律规定

1.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适用对象:《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由此可以确定,留置措施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同时《,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置措施。由此可知对非公职人员,留置措施仅可以适用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

3.适用条件: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已被掌握;二是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谁来决定。《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可以推断,留置措施基本都需要省级监察机关批准、决定。

5.谁来实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可知,除了监察人员,还可以请公安民警配合进行留置。

5.留置场所。《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6. 留置的通知。《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7.留置的期限:《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留置后的处理结果

1.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依法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撤销案件。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置。《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涉嫌犯罪的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处理。《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5.特殊情况处理。《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6.事后救济程序。《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被留置后家属怎么办

1.稳住阵脚。事发后家属千万不能自乱阵脚,更不能病急乱投医。而应该是先稳住阵脚,确定一到两名主事人员,统一负责事件的处理,避免意见不一产生内讧。应对事件处理的长期性、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过于急躁。

2.聘请律师。虽然在此阶段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无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但律师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案情进行分析,对案件的进程进行预判,并可以对相关专业性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家属进行法律辅导。特别是有些案件,办案机关可能还需要向家属进行询问,事先学习一些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可以为以后的辩护提前做些准备,但应避免对调查设置障碍、做伪证、串供等。

3.联系组织。事发后,家属应积极联系当事人单位、组织,尽可能多地与单位领导沟通,说明情况,了解基本案情,了解当事人平时表现。如果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应想办法积极弥补损失。

4.配合办案单位、及时沟通。家属对监察机关的办案应积极配合,对办案人员的询问、调查应如实陈述,但一定应按照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做主观性陈述。在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动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汇报,对掌握的一些有利证据,应想办法交给办案单位、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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