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1、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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